在成都社保不缴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是有【成都落户通】 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系统建设,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黑名单
政策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保保险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意见稿同时对“黑名单”一词作出了解释: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黑名单具体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目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相关失信信息及时交由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名单公示和数据上报等操作。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应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或面临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后果: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联合惩戒
第八条各级社会保睑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失信主体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相关失信主体未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社保“黑名单ˇ的失信主体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单"期限为2年。
意见稿第八条提出了“联合惩戒”: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信用是企业的生命线,虽然对于社保新政国家规定了在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但是现如今依旧有个别企业在社保缴纳上存在很大的违法风险,国家重拳整治社保征管,这一政策势必将对每一家企业及每个人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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