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六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
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降低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大气、噪声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身体健康,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将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实施时间: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燃放区:
和庆镇、兰洋镇、南丰镇除镇墟和部分村庄外的其他镇域,白马井镇、雅星镇、东成镇、王五镇、海头镇、木棠镇、排浦镇、新州镇、中和镇、大成镇、光村镇、峨蔓镇等12个镇域以及海花岛1号岛全域。燃放时间:除夕(2月16日)和正月初一(2月17日)全天,正月初二(2月18日)至正月十六(3月4日)及其他重要节假日8:00-24: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详见下图)
三、禁放区:
除以上燃放区外的其他区域均为禁放区,具体包括:(1)以那大主城区为中心,东至和庆镇墟,东南至兰洋镇墟,南至南丰镇墟,西至那大镇铺仔居委会(包括灵芝文化艺术园共享农庄),北至西联农场场部(不包括侨南村委会),西北至侨植农场。(2)洋浦经济开发区、儋州工业园王五片区及海花岛2、3号岛全域。(3)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公园、商场、景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在建建筑工地和未交付但已完成封顶的楼盘,高层住宅小区;山林、海防林等重点防火区。禁放区内全时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详见下图)

四、相关规定及法律责任
在禁放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一经查实相关职能部门将以危险品予以没收,对违反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敬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规定,积极行动配合,甘做禁放烟花爆竹新风尚的践行者,推动绿色健康生活新文明的传播者,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作出积极贡献!
举报电话:110 ;投诉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六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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