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时间】
预计2026年5月完成体检
【体检程序】
(一)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根据招考人数,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未按时参加体检的,取消录用或递补资格。
(二)体检的组织实施单位
省直机关的体检由招录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设区市级以下招录单位的体检可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各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录用体检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三)体检的依据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项目检查标准的通知》(组厅字〔2025〕28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四)执行特殊体检标准的职位
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公安、监狱、戒毒系统的人民警察和法检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应急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还要对特定项目进行检查,并执行相应的标准。
特殊体检中未作规定的,按照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的执行。
(五)体检机构
体检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院进行。
(六)体检复检
对于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体检结果不合格的,有关单位将在7日内通知其复检。复检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有关规定执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七)怀孕期体检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进行体检的,应当与招录单位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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