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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流程

来源:成都号 2026.02.04 22:56:54 阅读:62次
广东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流程

  广东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流程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依托“民政通”实施,主要包括申请、评估、发放、核销、结算等环节。

  (一)个人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二)能力评估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老年人口规模、失能比例等因素,科学测算评估人员缺口,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员培训计划,指导评估员熟练掌握《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及补贴项目政策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通过“民政通”老年人能力评估模块在线上统一开展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老年人及其代办人可通过“民政通”能力等级自评功能进行自主预评估。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自动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广东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流程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

  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老年人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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