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依兰县烟花爆竹零售及临时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工作,推动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安全发展,科学构建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络,结合我县烟花爆竹实际经营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原则,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分布、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全县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零售店,努力促进依兰县烟花爆竹经营布局更趋合理、经营秩序更趋有序,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便利、竞争有序,与依兰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格局。
二、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5.《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三、规划数量
(一)严控布点总量。综合考虑各乡(镇)和行政村人口分布、区域特点和现有许可情况及禁燃禁售范围等因素,经聘请专家、征求各乡镇政府意见,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20个,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点36个。
(二)严格全县区域布点。常年零售点需由县域内两家批发企业(依兰县日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依兰县东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对零售点进行烟花爆竹的供应,零售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都由两家批发企业用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直接供应,有效控制了私假违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零售点,降低安全隐患。严禁在城乡接合部或集贸市场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零售店。
四、安全条件
(一)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布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选址与布局
(1)采用临时建筑物,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间距离不小于50米。
(2)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3)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4)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5)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6)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7)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8)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和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距离,烟花爆竹总药量80kg及以下的不少于50米,80kg—100kg(包含100kg)的不少于60米,100kg—200kg(包含200kg)的不少于65米,200kg—300kg(包含300kg)的不少于70米;
(9)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距离不少于100米。
(10)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
(11)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2.建筑物结构
(1)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米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2)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3)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零售店(点)安全出口应畅通,店内任意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米。
(5)零售店(点)建筑物为临时板式结构的,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毫米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
(6)零售店(点)建筑物为临时搭棚形式的,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3.消防与电气
(1)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
(2)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3)零售店(点)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便于取用位置。零售店(点)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两个设置点。
(5)零售店(点)内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6)零售店(点)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
(7)零售店(点)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设备22区DIP22、IP54。
4.以上内容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经营设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春节旺季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期自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
1.具备条件
(1)每个临时经营摊位至少有2名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零售经营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
(2)临时经营摊位面积小于8平方米,现场存放量原则上不超过50箱。需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相邻摊位必须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离。
(3)临时经营摊位应配备2个5kg及以上干粉灭火器。
(4)临时经营摊位烟花爆竹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含垫放托架高度)。
(5)临时经营摊位不得使用明火取暖或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要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提示并指导消费者按燃放说明燃放。
(6)临时经营摊位要对烟花爆竹的型号、数量、流向进行登记,并对其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2.具体要求
(1)烟花爆竹临时摊位必须设置在审批的指定地点,不得擅自调整经营点位。
(2)各经营摊位不得设置棚和非移动设施,货物必须摆放整齐,收摊后不得堆放货物,做到人走场净。
(3)临时摊位的设置和经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严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4)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位。所有经营摊位使用许可证原件进行销售。
五、本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按法定程序及时更新调整。本规划方案未尽事宜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1.依兰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规划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6.《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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