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日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已加装排气控制装置及特殊保障需求的车辆除外)在本市四环线(不含)区域内道路通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二、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本通告自2026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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