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告适用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区域内所有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携带许可证,严格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四、除打非治违和禁放回收的烟花爆竹产品须在政府指定专用仓库临时储存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五、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城市建设事务等部门依法处理。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以及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义务劝阻和向高新区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建设事务中心等部门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公安分局,68378110,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12350。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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