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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淄博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来源:成都号 2026.02.26 08:05:33 阅读:88次
2026年淄博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转让旧乘用车的所有人与购置新乘用车的所有人必须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转让的旧乘用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含当日,下同)前且直至最后一次转让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转让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无先后时间顺序要求。

  (二)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在淄博市内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下同)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在淄博市内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三)个人消费者申请淄博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旧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所新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应为淄博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山东省内取得。

  (四)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视为新能源乘用车,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可享受政策补贴;挂其他汽车号牌的视为燃油乘用车。

  (五)本细则所称转让是指个人消费者通过出售方式,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申请人名下的旧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情形),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转让时间以旧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购买新乘用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注册登记时间以新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

  (六)2026年汽车置换更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已申领上述任意一种类型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他类型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和所有类型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在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否则审核不予通过。对参与申领2026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旧车,若在申请审核期间转回申请人名下,不予审核通过。

  二、补贴申报流程

  (一)补贴申报入口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最晚应于2027年1月10日前,通过“爱山东”、微信、支付宝、懂车帝搜索“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选择购置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淄博市)为补贴受理地,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填报信息,并清晰完整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补贴申报信息

  1.录入申请人身份信息及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Ⅰ类借记卡卡号(请与开户银行核实账户类型)、开户行名称等信息,上传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上传图片时请点击“原图”,下同)等。

  2.录入转让旧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在申请人名下的号牌号码、在申请人名下登记时间以及转让登记日期等信息,上传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或纸质版发票发票联)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第4页以及全部信息登记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3.录入购置新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购买日期、注册日期等信息,上传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或纸质版发票发票联)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4.对录入的信息、自动识别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进行提交。

  三、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市商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后,会同市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对申请人身份信息、旧车信息、新车信息等及时进行认真核对,并通过“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及时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符合本细则补贴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后,根据核查确定的补贴金额,及时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符合本细则补贴条件的,由商务部门通过“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反馈等方式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补正通知后最晚应于2027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提交有关信息,逾期不予受理,补贴不予发放。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以商务部门要求为准。如线上审核出现异议,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线下核实。

  (二)市商务部门应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部门将上一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补贴总额以及完成兑付金额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政策实施结束后,市商务、财政部门于2027年1月25日前将2026年度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并抄报省发改委。

  (三)市商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审核工作。

  四、补贴资金管理

  要统筹用好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加快补贴信息审核和资金发放。2026年度淄博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个人消费者2026年3月31日(含当天)以前购买新车的(以淄博市内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无需领取补贴资格,直接申报补贴。计划自2026年4月1日起,采用“先申领资格、再申报补贴”的方式组织实施。(实施资格券报名申领的时间及方式将另行公告)。

  五、监督管理要求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要坚持预算刚性原则,统筹用好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补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将资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代管。

  (二)汽车置换更新工作由商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完成补贴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健全本地区商务、公安、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机制,落实消费 者个人身份、车辆类型、银行卡人卡一致性及类型等核验工作,提高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审核兑付效率。政策实施结束后,及时做好自查自评;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商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本着资金安全、发放及时、便捷高效原则,切实落实好补贴政策。

  (三)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报废更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要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执行“反向开票”制度,记录“五大总成”等重要回收拆解零部件销售去向信息并录入有关平台系统;强化督导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全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施动态管理,完善取消政策参与资格并公开通报机制,在2024年、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近二年内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经营主体,不得参与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

  (四)要设立公布汽车置换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按职责认真做好补贴审核工作,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

  (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完整真实有效材料的,不能获得补贴资金。申请人在出售旧车后,应及时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借政策实施之机抬高汽车销售价格,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要建立举报机制,对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六)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2026年淄博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七)本细则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形,本细则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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