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公墓、烈士陵园;
(三)燃气管道、油气罐、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铺设地;
(四)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七)景区、苗圃、公园、绿地以及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中央商务区、城市综合体、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上述各类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室内,以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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