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转让旧乘用车的所有人与购置新乘用车的所有人必须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转让的旧乘用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含当日,下同)前且直至最后一次转让前一直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转让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无先后时间顺序要求。

(二)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新车销售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数为准。
(三)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旧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济宁市内开具,相应《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山东省内办理。
(四)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视为新能源乘用车,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可享受政策补贴;挂其他汽车号牌的视为燃油乘用车。
(五)本细则所称转让是指个人消费者通过出售方式,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申请人名下的旧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情形),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转让时间以旧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购买新乘用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注册登记时间以新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
(六)2026年汽车置换更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已申领上述任意一种类型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他类型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和所有类型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在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否则审核不予通过。对参与申领2026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旧车,若在申请审核期间转回申请人名下,不予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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