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无规划不建设,无设计不建设,无验收不使用”的基本原则,严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各项基本环节。 竣工验收对象农村住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建筑法》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

3层及以上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6米跨度及以上的。 职责划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相关政策,提供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指导监督全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建立验收结果抽查制度,指导镇(街道)建立技术巡查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等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依法负责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由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条件农村住房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1、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和相关用地手续,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具备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2、完成施工合同(协议)、施工图或设计方案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3、承揽人在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标准,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应经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4、具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5、具有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署的质量保修书;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各方陈述,建房村民、承揽人、设计方、第三服务方单位等分别陈述农村住房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和选址、设计、施工等农村住房建设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1、查阅资料,验收组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农村住房施工质量管理资料;2、实地查验,验收组实地查验农村住房质量,检查是否完成合同(协议)约定的所有事项;3、形成结论,验收组对农村住房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并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形成一致意见。4、参与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建房村民、承揽人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存在需整改情形的,应依法整改合格,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竣工资料归档建房村民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竣工资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和相关用地手续;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施工图或设计方案;施工合同(协议);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场复检报告;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的影像资料;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确认的已结清工程款的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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