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价格认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市县中心、各受委托贷款银行: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防范虚构二手房房产价格套取贷款的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现就调整缴存人申请购买二手自住住房贷款的房产价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手房房产价格认定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载明的房产价格不超过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1.1倍(含)的,房产价格按网签备案合同价、税务发票价两者中的最低值予以认定。

(二)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载明的房产价格超过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1.1倍(不含)的,房产价格原则上按网签备案合同价、税务发票价、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三者中的最低值予以认定。
(三)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载明的房产价格超过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1.1倍(不含)但不超过1.5倍(含)的,如借款人对前款第(二)条认定有异议的,应申请由我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二手房房产价格进行评估后重新认定。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载明的房产价格超过联网获取的房产评估价1.5倍(不含)的,且借款人不接受前款第(二)条认定的,该笔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二、其他事项
借款人如需对二手房房产价格重新评估认定的,应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相关评估费用由我局承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关于调整二手房房价认定标准的通知》(琼公积金贷〔2023〕3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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