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随时申请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存储余额及利息,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有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按照《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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