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1)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依据医院出具的病休时间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市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对这部分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待身体机能恢复后,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对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向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小贴士: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参保地的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30日以后申报工伤,申报之前发生的费用也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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