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第三期镇海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换购流程
换购流程
(一)意向申请(线上办理,活动期间一直开放)
1.换房人通过“以旧换新”专题入口实名填报身份和家庭信息、旧房信息等内容,自动生成《以旧换新意向申请表》并提交。
2.属地牵头部门组织审核旧房的建成年限、产权、抵押、查封等信息。满足收购条件的,向申请人推送“意向申请成功”信息;不满足条件的,推送“意向申请不成功”信息,并提醒换房人可选择“帮卖换新”平台进行中介帮卖。
(二)认购登记
1.换房人在活动范围内选定新房,与开发企业签署《新房认购协议》,并可按开发企业约定比例缴纳“以旧换新”意向金(在签署旧房收购协议前,换房人可解除新房认购协议)。
2.新房认购信息分派至收购主体。
3.收购主体审核新房认购协议后,将意向申请转为认购登记。
(三)评估洽谈
1.收购主体核实换房人与开发企业申报信息,对拟收购旧房产权、抵押、查封等情况进行核实。
2.进行旧房现场踏勘及评估。满足收购条件的,由换房人从5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抽取其中3家评估机构,最终收购价格为该3家评估机构评估的旧房评估价值的平均值。不满足收购条件的,通知换房人,并提醒可通过“帮卖换新”平台帮卖。
3.收购主体按登记顺序与换房人洽谈旧房收购事宜。达成一致的,在收购主体再次审核旧房信息,换房人做出诚信承诺后,双方签订《旧房收购协议》,明确收购价格、付款方式、过户手续、购新时限等内容,换房人应在评估结果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与收购主体签订《旧房收购协议》,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新房认购协议》备案登记顺序仅作为收购主体与换房人的洽谈顺序,不等同于旧房收购意向达成顺序,旧房收购以实际签订《旧房收购协议》为准。未达成一致的,开发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意向金。

补充说明:原已参与2025年度第一、二期“以旧换新”活动,但未完成收购换新的换房人,经原活动评估后的旧房评估价格可继续使用,但换房人应在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活动平台完成意向申请,并于踏勘后10个工作日内与收购主体签订《旧房收购协议》,否则需重新进行评估。
4.签订《旧房收购协议》后,新房意向金转为定金(在新房认购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旧房过户与发放抵价券
1.换房人需在签署《旧房收购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旧房网签备案、过户登记。旧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在权属转移前完成缴纳或补缴;交易产生的税费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2.旧房过户时同步完成物业交割手续,结清房屋所欠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费用。不需要重新建立租赁关系的,换房人需在交易过户前腾空房屋;需要重新建立租赁关系的,则与收购主体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3.换房人在完成旧房交割或签订租赁协议后,收购主体按约定向购房人发放抵价券和换购券。
(五)新房购买
1.使用抵价券、换购券。换房人使用抵价券和换购券向开发企业抵扣新房房款(购买新房总价不低于抵价券和换购券合计金额),抵价券和换购券不得分开单独使用。
2.完成新房网签备案。旧房过户后,换房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房网签,逾期需承担违约责任。
(六)相关规则
1.新房认购协议解除条件:旧房收购协议签署前,换房人可解除新房认购协议;旧房收购协议签署后,需与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后解除;旧房过户后逾期未完成新房网签,或新房网签备案后因换房人原因要求退房的,由换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2.旧房所有人与新房购房人原则上应为同一人;如为夫妻、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分别持有,抵价券可不更名,凭证明材料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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