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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公积金个人归集业务所需资料和注意事项

来源:成都号 2026.03.13 23:17:23 阅读:69次
乌鲁木齐公积金个人归集业务所需资料和注意事项

  (一)个人账户设立。指缴存单位在管理中心为在职职工设立用于记载和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明细账户。

  1.所需资料:

  (1)缴存人登记清册(附表十二);

  (2)设立账户职工身份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3)每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已在其他单位开设个人账户的,应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4)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管理中心当年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管理中心当年最高缴存基数。

  (5)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核定。

  (6)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7)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8)销户未满一年的职工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单位再次开户。

  (9)身份证号码应唯一。

  (10)手机号码应唯一。

  (11)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应唯一。

  (12)单位如存在已完成汇缴核定但资金未分配的情况,应先完成资金分配后再开设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指缴存职工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1.办理主体与所需材料

  缴存人一般信息变更,可由单位经办人或缴存人临柜办理需携带以下材料:

  (1)缴存单位加盖印章的《缴存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2)身份证明材料:

  本人办理:缴存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代办: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单位盖章后的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乌鲁木齐公积金个人归集业务所需资料和注意事项

  (3)信息变更证明材料(根据变更类型提供,详见下文)。

  2.“一般信息变更”具体类型

  (1)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更,且能提供信息变更证明材料的(如: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身份证号码升位的(15 位升位为 18 位);

  (3)姓名变更(仅有1字变更,且变更前后为谐音、形近、繁简体替换,或含有特殊字符如“·”等);

  (4)身份证号码变更(仅1个数字变更,不含身份证号码升位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涉及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事项,需单位经办人和缴存人同时到场办理。

  (三)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变更。

  1.个人账户封存。指缴存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等原因,个人账户由正常缴存变更为暂停缴存状态。

  所需资料:

  (1)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二);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封存证明(退休审批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2.个人账户启封。指缴存职工与单位建立或恢复工资关系等原因,个人账户由暂停缴存变更为正常缴存状态。

  所需资料:

  (1)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二);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注意事项:

  (1)单位与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的,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或柜面等方式办理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变更手续。

  (2)单位应在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应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3)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和启封时,单位或职工本人应不存在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4)缴存职工因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失联未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致使个人无法办理相关业务的,可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到柜面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四)个人账户转移。指本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因工作变动,将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转移至现单位。

  1.所需资料:

  (1)个人账户转移证明(附表十四);

  (2)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因工作变动调入现工作单位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2)原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新单位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

  (3)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现单位所在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管理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4)如职工存在多个账户,应合并转移。

  (五)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指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调入单位按照职工当月应发放工资调整职工缴存基数或因缴存基数出现错误的,缴存单位可提出缴存基数调整申请。

  1.所需资料:

  (1)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二);

  (2)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新调入的职工启封后应重新核定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单位核定基数错误需要调整的。

  (3)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业务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或柜面办理。

  (六)个人账户合并。指缴存职工在同一个单位账户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账户,须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1.所需资料:

  (1)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附表十五);

  (2)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应合并入个人目前实际工作单位的正常账户。

  (2)均为封存账户的应合并入可办理后续业务的账户。

  (七)个人补缴。指因错支、骗支、退购房款、还贷款退回时,须将提取款项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

  所需资料:

  1.个人补缴申请表(附表十六);

  2.本人身份证;

  3.转账凭证。

  (八)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接续。指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跨中心转移。

  1.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十七);

  (2)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因工作变动调入现工作单位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2)原单位所在管理中心在收到职工新单位所在管理中心发来的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符合转出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并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办理转移手续;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反馈具体原因。

  (3)由异地转入当地管理中心的职工,转入单位应先按照规定,先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再由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向职工原单位所在管理中心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转出地管理中心的资金并核对无误后,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如核对不一致,应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反馈有关情况。

  (4)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在原缴存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在转入地管理中心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后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手续。工作调动的,可直接办理异地转移业务。

  ②职工在转出地管理中心不存在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③职工在转出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应为封存。

  ④如职工存在多个账户,应合并转移。

  (5)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申请办理的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系统自动验证账户信息,“零资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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