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芜湖市职工医保保障政策(门诊+住院+慢性病)
1、门诊待遇
职工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400元;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60%、50%,退休职工分别为70%、60%;年度报销限额在职职工为2000元、退休职工为3000元。
在各级具有住院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限额为20万元。
2025年8月。我市印发《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实施细则》,新调整的政策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病种范围
执行全省统一的83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标准,具体可在“芜湖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慢性病专题”专栏中查询病种认定标准。
(一)病种分类
我市根据病种性质、治疗费用等,结合基金收支情况及临床专家意见,将门诊慢特病病种分为普通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
(二)关联病种
(三)不同时享受待遇病种
二、门诊慢特病待遇(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门诊慢特病申请及结算流程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合并实施,其中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津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为生育补助金)。
一、单位参保职工
用人单位新参保女职工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不含补缴)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津贴;参保后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的,从正常缴费次月起仅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从正常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标准和女职工相同。
(一)生育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定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1、生育医疗补助标准
①女职工妊娠4个月(不含4个月)以下流产600元/人次;②女职工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800元/人次;③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3000元/人次;剖宫引产4500元/人次;④自然分娩3000元/人次;剖宫产4500元/人次;⑤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人次;⑥绝育手术1000元/人次;⑦复通手术1500元/人次;⑧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产前检查700元/人次。
2、女职工生育医疗补助持卡结算
参保女职工怀孕后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分娩时可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直接享受生育医疗补助待遇。
(二)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1)生育津贴天数:
①女职工妊娠4个月以下(不含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
②女职工妊娠 4 个月以上(含4个月) 7个月以下(不含7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
③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产假98天,剖宫引产的增加15天。
④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分娩的,产假158天;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生育津贴标准按参保女职工所属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没有缴费的,按当年已缴月份计算月平均缴费基数。
(3)参保女职工在连续缴费期间或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更换用人单位参保的,生育津贴的标准按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4)由财政全额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停发,生育津贴不予发放。
2、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企业单位的参保女职工分娩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后,生育津贴无须申报,可通过“免申即享”自动按月核发。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院持卡结算后,需提供相关材料向单位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
(三)窗口经办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和未持卡结算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向单位所属经办窗口提供如下材料申报:
(1)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所需材料: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产检病历及分娩出院记录;(2)生育医疗费报销所需材料: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记录;(3)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所需材料: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门诊提供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住院提供出院记录;(4)生育津贴申报材料: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门诊提供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住院提供出院记录。
备注:(1)一次性申报多项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可合并提供一份即可;(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若户籍为外地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未参保证明;(3)当年费用不得迟于次年12月31日前申报。
二、职工医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按照我市现行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
(二)生育补助金
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的,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标准为: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天×98天。
灵活就业人员妊娠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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