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办理退学。
(一)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学校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学校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按自行退学处理;
(二)休学累计超过两年,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予退学;
(三)因患严重疾病或因意外事故,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四)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自行退学的除外),填写《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确认后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学校应在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对退学学生进行标记。
学生死亡,学校应凭相关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注销其学籍。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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