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及调整时间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25]23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660元、2430元两档。 1、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宁波高新区执行第一档,即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660元。 2、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执行第二档,即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430元。 提醒事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 政策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kXJlrW8Z7KzDhzPrIMjt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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