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配租对象范围的人才申请本次配租房源,根据人才类别和租金优惠情况,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享受差别化租金的第(一)类配租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杭州市范围内(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下同)市属、区属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杭州市内营业执照(担任法人)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2.申请人持有杭州市常住居民户口;外地户籍持有杭州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港澳居民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身份证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3.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市委办发〔2014〕77号文件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日)至申请之日期间在所属范围内(包含申请人用人单位所在地、项目所在地及杭州户籍地,下同)无住房,且在全市范围内未享受相关住房(租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 住房核查范围:根据本项目所在地,申请家庭住房核查范围应包括临平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杭州户籍地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的,申请家庭住房核查范围应包括临平区及上述全部区域范围;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杭州户籍地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的,申请家庭住房核查范围应包括临平区及其所在区、县(市)范围。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所在地以单位注册地为准。 符合以下2种情形的,原有或已有房产不纳入住房核定范围:①申请人参加工作前与父母在所属范围内仅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且申请人在申请人才专项租赁住房之日前已将该房转让给父母的;②申请人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所属范围内的住房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已转让满2年的。 (二)申请人为享受差别化租金的第(二)类配租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需与临平区范围内市属、区属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外籍人才和港澳台人才可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杭州市内营业执照(担任法人)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2.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市委办发〔2014〕77号文件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日)至申请之日期间在临平区无住房且在临平区范围内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 符合以下2种情形的,原有或已有房产不纳入住房核定范围:①申请人参加工作前与父母在所属范围内仅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且申请人在申请人才专项租赁住房之日前已将该房转让给父母的;②申请人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所属范围内的住房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已转让满2年的。 3.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承租期间在杭州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享受租房优惠政策。对于申请时已取得相关资格的,需在申请前注销资格。 (三)申请人为不享受差别化租金的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第(一)类配租对象的,需与杭州市范围内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含行政机关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杭州市内营业执照(担任法人)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申请人为第(二)类配租对象的,需与临平区范围内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含行政机关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或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且已缴纳社会保险(外籍人才和港澳台人才可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临平区范围内营业执照(担任法人)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申请人为第(三)类配租对象的,需与临平区范围内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含行政机关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或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且已缴纳社会保险(外籍人才和港澳台人才可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 2.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平区范围内无住房,且在临平区范围内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 3.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承租期间在杭州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享受租房优惠政策。对于申请时已取得相关资格的,需在申请前注销资格。 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公寓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购(建)住房,以及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 租房优惠政策: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按照政府优惠租金标准承租的住房,包括公租房、蓝领公寓、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等。 申请材料 1.经市、区分类认定的人才提供人才分类认定证明;企业骨干员工提供大专(含)以上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可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高级(含)以上技能人才评价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初级(含)以上职称。 2.企业骨干员工房源申请表(附件2.仅企业骨干员工提供)。 3.申请人、配偶及同住人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关系证明(户口本或出生证);外籍人才提交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港澳台同胞提交相关通行证或居住证。 4.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申请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5.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浙里办APP-社保证明打印-个人社保证明-个人参保证明”下载(市级ABCDEF类人才以及区级BCDEF类外籍人才和港澳台人才可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纳税记录开具”下载)。 6.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及《杭州市区住房保障(房改)审批(备案)情况查询记录》原件(可通过浙里办APP或市区各行政服务中心自助机“住房信息查询”模块查询打印,查询日期需为申请日当天)。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8.市级ABCDEF类人才原属杭州市城镇户口的需提供房改证明;原属杭州市农业户口、农转非、户口落在农村的非农户口需提供批地建房份额证明及拆迁安置证明(附件3); 区级BCDEF类人才以及企业骨干员工原属临平区城镇户口的需提供房改证明;原属临平区农业户口、农转非、户口落在农村的非农户口需提供批地建房份额证明及拆迁安置证明(附件3)。 9.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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