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的门诊产前检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等费用,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孕产妇可根据政策,选择享受生育服务包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政策介绍 从2025年12月1日起,已按规定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包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个生育周期,可享受一次生育服务包政策。生育服务包范围和支付限额标准以内的费用,予以全额保障。生育服务包范围以外或超过支付限额标准的费用(含医疗费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目前,省内实施联网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发生的生育服务包相关费用纳入零星报销范围,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在该生育周期结束后,通过“浙里办”线上或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照生育服务包的范围及支付限额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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