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标准
依据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文件、《关于贯彻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2〕12号)文件、《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苏医保待医[2023]7号)执行。
二、评估等级
评估结论分为正常、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个等级。评估结论为正常、轻度失能的,无须公示。评估结论为中度、重度失能的,经复核、公示均无异议的,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三、评估流程
1.参保人员提出申请
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代办申请,递交申请材料,由定点护理机构向商业保险机构提出评估申请,
未入住护理机构的苏州市区参保人员可自主通过“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苏周到APP进行申请。
苏州医保:点击公众号菜单栏“掌上大厅”—“热门服务(更多)”—“长护险”—“失能评估申请”
苏周到APP:点击底部菜单“办事”—“医疗健康”——“医保服务”——“热门服务(更多)”—“长护险”—“失能评估申请”
2.商业保险机构经审核通过后,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安排专业评估机构上门评估;
3.估结论为正常、轻度失能的,无须公示。
评估结论为中度、重度失能的,经复核、公示均无异议的,商业保险机构和专业评估机构共同出具评估结论书,其长护险待遇自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作出次日起享受。
4.机构代办申请的,评估结论书由代办机构送达至参保人员;
个人线上申请的,参保人员可通过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或苏周到APP自主查询使用;
四、复评规则
经公示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向医保经办机构实名举报。参保人员或监护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论书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复评工作由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开展。
五、评估费用
初次评估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200元/次。复评与初评结果一致的,复评费用原则上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参保人员或监护人提出的复评费用由本人承担),复评与初评结果不一致的,复评费用由初评的专业评估机构承担。
六、重新评估
长护险初次评估后,因发生病情变化等可能影响失能等级的情形,或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或终止超过6个月的,参保人员可申请重新评估。重新评估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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