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门诊费用报销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药机构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票据); 3.门急诊医疗费用清单(加盖医院收费章,附带明细电子票据可除外); 4.门诊病历(含处方底方) 住院费用报销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医院收费章,附带明细电子票据可除外); 4.出院记录 政策介绍 从2025年12月1日起,已按规定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包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个生育周期,可享受一次生育服务包政策。生育服务包范围和支付限额标准以内的费用,予以全额保障。生育服务包范围以外或超过支付限额标准的费用(含医疗费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目前,省内实施联网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发生的生育服务包相关费用纳入零星报销范围,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在该生育周期结束后,通过“浙里办”线上或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照生育服务包的范围及支付限额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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