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可选择宁波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院进行门诊、住院治疗,或在门诊特殊病种指定治疗医院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医保码或社保卡在全市范围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急诊住院未及时使用医保码或社保卡的,应在 72 小时内到医院补办登记。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门诊(含部分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药品)就医中需要到药店进行处方外配的,可持医院出具的外配处方(应加盖有外配处方专用章)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药品外配,按出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类别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外配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处方外配发生的医疗费列入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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