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方式、时间 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名网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jshrss.jiangsu.gov.cn)的“业务子网”—江苏人事考试网。 1、报名、照片上传,以及修改和补充信息:2026年3月21日9∶00-3月25日16∶00; 2、资格初审:3月21日9∶00-3月26日16∶00; 3、陈述和申辩:3月21日-3月27日期间9∶00-16∶00; 4、对初审异议的处理:3月21日9∶00-3月27日18∶00; 5、缴费确认:3月21日9∶00-3月29日12∶00; (二)网上确认 1. 招聘部门(单位)将按照本公告、国家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等有关规定对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初审。 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招聘部门(单位)资格初审意见。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及时向负责资格审核的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陈述和申辩。招聘单位的联系方式可从《招聘岗位表》中相应岗位的 “政策咨询电话、传真”栏内获取。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请见《2026年省属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政策咨询电话表》(附件2)。 2.通过初审后的应聘人员须使用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报名费100元。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聘人员,先缴费确认,若没有违反考试纪律,参加笔试后5个工作日内可与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5-83236083),办理笔试费用减免事宜。 3.通过初审并且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即报名成功。 缴费成功后不退还报名费。但应聘岗位被取消或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除外。 4.规定时间内未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报名无效。逾期不再提供报名服务。 (三)准考证打印 通过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的应聘人员须在2026年4月15日9:00起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5-83236083。 (四)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须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除本公告另有说明,或国家、江苏省另有规定外,信息真实性以报名时的实际情况为准。面试前将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3.招聘岗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一般为1:3,招聘岗位表中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应聘岗位被取消的报名成功人员可在2026年3月30日9:00-12:00登陆报名网站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4.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不能再更改报名信息。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应聘人员须使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按照各招聘岗位履职的身体条件要求,以及本次面向残疾人专项招聘岗位的残疾情形要求,参加应聘的残疾人在佩戴辅具情况下,应可以阅读普通纸质试卷并直接用笔作答。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不要报名应聘: ①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2026届毕业生; 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该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③2026年9月25日前,5年服务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经公开招聘被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聘用且3年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册)人员、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现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 ④国家、江苏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国家、江苏省另有规定不得到有关岗位工作的人员,不能应聘相应岗位。 公示与聘用 招聘部门(单位)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对依法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等,在同等条件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考生放弃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招聘部门(单位)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备案。聘用备案后不再递补。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或者招聘部门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资格。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人员,招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并约定试用期。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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