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有不按政策规定将本人医保码、社保卡提供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医保码、社保卡等行为,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保后是否所有的药品和治疗都可以使用?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使用医疗服务项目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分甲、 乙两类,部分药品和项目根据疾病种类、疗程限定使用。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需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 乙类药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为 1%或 3%, 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为 5%至 10%),再按医保待遇支付。出院时,需带与本次住院治疗相关药品的,不超过 15 天量;出院后尚需进行相关治疗及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不应在住院医疗费中预先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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