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待遇 1.浙江省内临时就医: 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其它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可直接刷卡就医结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 10 个百分点。 其中,已签约宁波家庭医生的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参照我市就医待遇;0-6 岁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慢性病)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参照我市就医待遇。 2.因病需转浙江省外就医: 转浙江省外普通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在我市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一是跨省异地转诊人员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或出院结算前按规定申请补办本次住院备案登记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 二是跨省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或未在出院结算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人员,基金支付下浮20个百分点。 3.长期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应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可自行确定备案起效时间(起效时间不早于备案时间),起效后可在备案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就医,享受在宁波市就医同等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无需办理备案,可直接刷卡就医结算,其医疗费按在宁波市相同级别医院就医的待遇结算。 大学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学校规定的实习期间,在省外相关居住地、实习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在说明学生原籍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后,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并享受在宁波市就医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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