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A、B、C、D类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济南行政区域内企业就职; 2.申请家庭(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下同)在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且购房时间在首次取得人才认定后的5年内; 3.申请人在首次取得认定后5年内提出申请,且至申请之日申请家庭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二)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人才,包括:驻济企业新引进的毕业5年内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驻济高校、医疗机构新引进的全球TOP150高校毕业博士研究生;驻济科研院所、市属及各区县(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事业单位全职就业的博士研究生。上述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驻济企事业单位全职就业,企业申请人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申请人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具有组织部门下达的任命文件,至申请之日已在济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且处于在缴状态; 2.申请人毕业后5年内在济购买家庭首套住房并提出申请,且至申请之日申请家庭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三)毕业5—10年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通告发布之日后(含当月),人才在我市首次就业(申请人在缴纳养老保险首月前的24个月内无在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记录),且就业单位为“专精特新”民营企业,由该单位在我市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2.申请人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至申请之日已由申请企业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满12个月且处于在缴状态; 3.申请人在企业就职后购买家庭在济首套住房,且购房及申请时间在毕业后5—10年内,至申请之日申请家庭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本通告所称企业,是指济南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含经省科技厅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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