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办理登记吗?
是的,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收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据此,收养关系当事人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02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到哪个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1. 中国公民中的内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到县级民政部门,同时还须区分被收养人的不同身份:
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者监护的孤儿的,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
2.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办理。
3. 外国人来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继子女,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03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至一千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2.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 年满30周岁。
6. 有配偶者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7.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应在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不受此限制。
此外,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可不受上述规定条件的限制。
04收养人可以收养几名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2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同时规定,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也可以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05哪些孩子可以被收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下列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5.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其可能有严重危害的未成年人。
6.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
此外,经生父母同意,继子女可以被继父或继母收养。
06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对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收养作了规定,具体哪些情形属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参考以下图示。
07祖父母可以收养孙子女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据此,收养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的是父母子女关系。而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无论是直系血亲还是旁系血亲(如,叔祖父母与侄孙子女),二者的关系是隔代的祖孙关系,如果允许祖父母收养孙子女、双方建立父母子女关系,既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规定,也与我国传统的道德准则和社会风俗相悖。因此,祖父母是不可以收养孙子女的。同理,兄姐也不可以收养同辈的弟弟、妹妹,包括堂(表)弟、堂(表)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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