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加分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将由各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另行发布,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泉州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通知。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包括: (一)符合原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的加分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等。 (二)符合《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闽人发〔2009〕221号)规定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 曾通过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待遇被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报考人员,不再享受加分优惠政策。除闽人发〔2006〕10号规定可以累加计算的加分项目外,报考人员若同时具备多项不同加分资格条件的,取加分分值较高的项目予以加分。 加分人员名单根据招聘单位隶属关系分别在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泉州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加分分值计入考生折算成百分制后的笔试原始成绩,考生笔试成绩及排名以加分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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