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三)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房屋产权证明。 (四)亲属关系证明。 (五)随迁人员居民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非婚生育说明、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相关证明。 随迁未成年子女其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同时按下列情形一并提交证明材料:随抚养权属方迁移户口的,提供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随非抚养权方迁移户口的,需经抚养权属方同意,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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