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补贴项目类别和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不同等级实施差异化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 重点支持项目(A类)补贴标准分别为: 初级工(五级)1950元/人,中级工(四级)2600元/人,高级工(三级)3250元/人,技师(二级)39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455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1000元/人。 ◆ 急需紧缺项目(B类)补贴标准分别为: 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700元/人,技师(二级)32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7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 其它补贴项目(C类): 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补贴标准为800元/人,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参加补贴目录内项目的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在职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获证起持续在沪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下同)满6个月的,可按补贴标准的8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3.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若申请补贴时实现在沪就业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4.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5年内的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5.本市户籍未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若申请补贴时实现在沪就业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2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6.参加技岗匹配项目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劳动者,申请补贴时需处于在沪就业状态,并提供在相应技能岗位就业的材料。 7.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可申请1次补贴。劳动者已享受过相关职业(工种)等级补贴的,不可再次享受该职业(工种)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8.劳动者通过企业直接认定、竞赛成绩优异晋升高一等级、国(境)外证书比照发证或表彰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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