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 1、孤儿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 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 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 6 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 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4、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 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 1 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5、贫困家庭儿童 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 6、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注:上述前四种情形纳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保障对象范围。 二、受理地点 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者亲属向儿童户籍地镇街社会事业办公室(为民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三、需提供的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3.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5.儿童父母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6.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7.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 8.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9.儿童年满 18 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学校的就读证明; 10.视儿童或所在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 四、2026年保障标准 1.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2028元; 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每人每月1623元; 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每人每月1217元; 4.重残、重病儿童每人每月1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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