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2025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556元/月,下限为4311元/月。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三、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本次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5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已离职人员经本人和原参保单位申请可调整2025年缴费基数。 1.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参保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按起薪月工资额申报。 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单位的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标准控制在0.2%—1.9%之间,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执行浮动费率标准。职工本人不缴费。 4.上述各险种费率,如有调整,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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