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的用药。 生产企业要在药品说明书上明确适应症范围,通俗地说就是能治什么病或缓解什么症状。国家药监部门在批准药品上市时,都会对药品的适应症进行审批。只有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说明书适应症的,医保方可支付。 案例: 小A在医院因“干燥综合征”就诊,医生根据小A病情开具某风湿免疫病药品,该药品的说明书适应症为“类风湿关节炎,青少年慢性关节炎,盘状和系统性红斑狼疮,以及由阳光引发或加剧的皮肤疾病。”因“干燥综合征”超出药品法定说明书适应症,医保不予报销。 2.超出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内的用药。 国家在发布医保目录时,会在部分药品明确限定支付范围,如限儿童、限生育保险、限抢救等不同的内容,只有参保人在符合相应的情况时,医保才能报销。 案例 小A在门诊看病时,医生给他开了一种氨基酸注射液,医生解释说这个药品需要自费结算。他很疑惑,因为之前住院时同样用过这个药,当时是可以报销的。原来,这种氨基酸注射液的医保支付范围是“限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不能经饮食补充足够营养的住院患者使用”。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这几个条件的住院患者使用,医保才能报销。小A是门诊就医,所以无法报销。 根据国家、省有关目录管理规定,医保支付范围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不受限定支付范围影响;超说明书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用药目前未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需由患者承担相应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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