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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号 2026.03.24 00:48:27 阅读:65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强化核心功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负稳岗夯实高质量就业根基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   浦东新区用人单位录用法定劳动年龄内,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及以上的浦东新区户籍人员(市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本人除外),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该用人单位可按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数申请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同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名人员,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年度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同一名人员,该项补贴与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市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区级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不同时享受。   (二)个人灵活就业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不满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规定的类别,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及以上的浦东新区户籍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可申请灵活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同一名人员不同政策期内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对同一名人员,该项补贴与市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市级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同时享受。   (三)用人单位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贴   浦东新区用人单位当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平均缴费人数较上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500元给予用人单位年度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贴。限每年申请一次。   (四)定向培训和特定技能类培训补贴   支持浦东新区用人单位经备案后开展定向培训,学员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于本区实现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同一用人单位年度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支持开展人工智能推介官、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等特定技能类培训项目,具体补贴对象及标准由区人社局认定公布后执行。   二、创业扶持激活高质量就业动能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   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浦东新区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初创期创业组织,正常经营运转满6个月,并于2026年1月1日起吸纳浦东新区户籍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的人员,该组织可按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数申请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吸纳1人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该初创期创业组织每人每月1000元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其中,每家小微企业年度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每家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补贴。吸纳的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   对同一名人员,该项补贴与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市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区级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不同时享受。   (二)创业成果转化补贴   参加浦东新区人社部门主办的创业赛事,对获得优胜的创业团队(含个人),自获奖之日起12个月内,创业团队核心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在浦东新区创办创业组织的,给予该创业组织创业启动金,标准为注册登记后给予2万元。   对获得优胜的创业组织,按获奖等第分别给予每个创业组织一次性助力发展金5万元、4万元、3万元。   三、特色载体拓展高质量就业空间   (一)创业孵化载体补助及服务补贴   01 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补助   对申报纳入浦东新区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在区人社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评价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的重点创业孵化载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年度补助,补助标准为:在合格及以上的载体中,评价结果前30%为“第一档”,补助15万元;中间30%为“第二档”,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创业孵化载体开展项目孵化、项目推荐、创业指导、马兰花培训等创业服务相关支出。   02 街镇创业孵化实验载体服务补贴   浦东新区街镇创业孵化实验载体每服务1个初创期创业组织,首次服务在其注册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且该初创期创业组织于2026年1月1日起带动2人及以上就业的,给予街镇创业孵化实验载体运营机构一次性服务补贴5000元/家。   服务同一家初创期创业组织,街镇创业孵化实验载体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补贴。同一街镇创业孵化实验载体可委托多个运营机构。同一运营机构(含关联单位)年度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二)浦东引领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站就业创业扶持补助   对经区人社部门备案,在区人社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评价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浦东引领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站,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给予站点所在高校或相关运营机构年度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工作补助,补贴标准为:在合格及以上的站点中,评价结果前30%为“第一档”,补助30万元;中间30%为“第二档”,补助20万元;其余为“第三档”,补助15万元。该补助资金用于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求职实训、创业培训、政策宣传、活动组织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相关支出。   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和浦东引领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站为同一运营机构的,不重复享受上述补贴。   (三)零工市场服务成效补助   对经区人社部门备案,承担一定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浦东新区零工市场,年度内为浦东新区用工单位发布就业岗位数不少于5000人次,实名登记求职信息不少于3000人次,成功撮合上岗不少于1000人的,给予其运营机构年度服务成效补助30万元。年度内为浦东新区用工单位发布就业岗位数不少于4000人次,实名登记求职信息不少于2400人次,成功撮合上岗不少于800人的,给予其运营机构年度服务成效补助20万元。该补助资金按就高原则支付,用于补贴房租、设施配置及维护、公益性零工服务等相关支出。   (四)特色劳务品牌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海市特色劳务品牌的创建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其他   (一)名词解释。   “浦东新区用人单位”是指主要功能和效益发生在浦东新区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劳务派遣公司除外)。   “浦东新区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主要功能和效益发生在浦东新区的创业组织,且该创业组织在浦东新区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之内。   “街镇创业孵化实验载体”是指原浦东新区人社部门认定的街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由街镇进行属地化管理和监督。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负责人”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登记的责任人。   (二)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14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享受原区级就业援助政策补贴期限未满的人员且原单位未退出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2027年12月31日),以初次核定其补贴时年龄为准。浦东新区原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的大病人员补贴政策,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延续。   本办法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或本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办法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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