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4]40号)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低工资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660元、243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5元、23元两档。 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宁波高新区执行第一档,即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5元。 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执行第二档,即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43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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