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待遇 转浙江省外普通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在我市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一是跨省异地转诊人员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或出院结算前按规定申请补办本次住院备案登记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 二是跨省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或未在出院结算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人员,基金支付下浮20个百分点。 备案方式 由就医的宁波市医保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表》, 由定点医院职能部门通过医保系统,为参保人员代办备案手续。 转外地就医可转往浙江省外中国境内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次备案有效期为 12 个月,期间参保人员可多次到转外就医地就医。 若转往医院无条件治疗,参保人员可转往当地其他定点医院治疗,就医地区域范围指当地地级市的区域范围,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海南、西藏为直辖市的区域范围或省域范围。 有效期满若需继续去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意见,到宁波全大市内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也可通过手机浙里办APP 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不需重新开转外就医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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