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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来源:成都号 2026.03.24 09:56:14 阅读:96次

  一、办理条件   持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我市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中山,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参保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   二、审核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二)申请人在我市最近有效的参保证明(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需提供)。   (三)申请人在我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需提供):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证明材料(以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实为准)。   (四)其他情形   1.申请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记载不一致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或书面说明(需本人签名)。   2.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 ,提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非婚生育说明、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相关证明。   随迁未成年子女其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同时按下列情形一并提交证明材料:随抚养权属方迁移户口的,提供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随非抚养权方迁移户口的,需经抚养权属方同意,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五)入户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属于申请人配偶、子女的,需同时提供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件。   落户至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   落户至参保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还需同时提供参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在职证明(需体现申请人身份信息及企业注册标准地址);不能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属同一镇街的,以实际居住地址落户。   三、办理流程   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同意,迁出地审签通过后,迁入地受理窗口办结。符合户口迁移“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条件的,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审批时限   迁入地公安机关承诺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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