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消费者于活动期间在泉州市内(不含金门县)新购置非营运乘用车(不含二手车),开具市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上牌(不限上牌地)的,按新车销售价格(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比例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其中,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销售价格的2%给予补贴,单辆最高补贴5000元;购买燃油乘用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单辆最高补贴4000元。全市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2.本补贴不与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报废更新、置换更新)补贴叠加享受,同一部新车如已申请或领取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贴的,取消本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放补贴资金。 3.活动期间,每位消费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以银行卡号、身份证号、机动车牌号、发票号、车辆识别代码为准,五项中任一项重复,均视为同一个消费者)。本方案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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