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二)申请人在我市最近有效的参保证明(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需提供)。 (三)申请人在我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需提供):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证明材料(以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实为准)。 (四)其他情形 1.申请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记载不一致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或书面说明(需本人签名)。 2.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 ,提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非婚生育说明、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相关证明。 随迁未成年子女其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同时按下列情形一并提交证明材料:随抚养权属方迁移户口的,提供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随非抚养权方迁移户口的,需经抚养权属方同意,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五)入户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属于申请人配偶、子女的,需同时提供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件。 落户至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 落户至参保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还需同时提供参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在职证明(需体现申请人身份信息及企业注册标准地址);不能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属同一镇街的,以实际居住地址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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