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五条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所需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在机动车抵押、质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质押登记; 所需材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单位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 2、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交易发票联网核查后无需提供);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此业务可代办,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 1、车主为个人: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可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电子委托); 2、车主为单位: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办理流程 1、办理此业务前,将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安全技术检验和交强险均需处于有效期内; 2、交验机动车后前往业务大厅叫号办理转让登记业务。 温馨提示: 原机动车牌照需交回业务办理窗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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