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缴费标准 职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4元/人•年,从个人账户按月划转2元;单位缴费84元/人•年。 居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4元/人•年,医保基金划转30元/人•年。 三、申请条件 参加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经过治疗病情稳定后需要长期护理的,可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四、失能等级评估 依据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执行,评估结论分为正常、轻度、中度、重度。中重度失能人员可享受护理待遇。 五、申请方式 参保人员可通过"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苏周到"APP线上申请,也可选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代办申请。 六、待遇标准 机构护理:重度失能30元/天,中度失能23元/天。 居家护理: 重度失能18次/月,中度失能13次/月,每次2小时; 重度失能失智18次/月,中度失能失智13次/月,每次2.5小时。 普通护理员基金支付37.5元/小时,医疗护理员基金支付47.5元/小时,个人承担2.5元/小时,实时救助人员基金全额支付。 七、服务内容 机构护理提供10项服务,居家护理提供22项生活护理服务和15项医疗护理服务。 八、辅具租赁 符合条件参保人员可租赁电动护理床、轮椅车、康复助行器等辅具,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年度限额5000元/人。 九、不予支付情形 应当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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