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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工智能算力券补贴实施细则

来源:成都号 2026.03.25 05:23:11 阅读:127次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25〕1号)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强化普惠算力供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共同研究编制《中山市人工智能算力券补贴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中山市人工智能算力券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关于“强化普惠算力供给”的要求,降低人工智能模型研发、训练、推理成本,激发创新活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通过发放“算力券”,对依托本市认定的市级人工智能赋能平台(以下简称“赋能平台”)租赁算力资源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予以补贴,有效降低算力使用门槛,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赋能平台负责监管算力使用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与监督。   第四条 算力券补贴采取“先使用、后补贴”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算力使用单位(租赁方)进行事后补贴。   第五条 算力券补贴按照资金预算额度分批下达,补贴资金用完即止。   第二章 补贴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本细则的补贴对象(租赁方)为下列主体之一,并应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近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注册时间起)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记录名单。同一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政策。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   (三)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科研机构;   (四)其他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   第三章 补贴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补贴范围为租赁方通过赋能平台租用算力资源,用于开展人工智能研发、训练和推理所产生并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不含硬件设备购置费、软件许可费、运维服务费、咨询费、安全服务、存储资源及配套网络资源等非直接算力租赁费用)。   第八条 补贴标准如下:   (一)补贴比例:根据服务合同金额,按比例给予租赁方专项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50%,具体比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根据年度预算、申报情况、产业导向等要素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二)补贴限额:每个租赁方(申请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三)计算公式:实际补贴金额=符合补贴范围的合同实际支付金额×补贴比例。   (四)补贴期限以申报通知中的自然年度为准,合同支付金额应在补贴期限内方可申请补贴。   第四章 申请、使用与审核流程   第九条 算力券申请采用“即申即发”方式。租赁方与赋能平台签订算力租赁服务合同后,向赋能平台提交申请。赋能平台审核后将电子算力券发放至租赁方。   算力券载明兑现期限、兑现标准、兑现方式等,领用算力券3个月内未达到要求使用的,赋能平台自动收回。算力券仅限于租赁方使用,不得转让、赠送、买卖、质押、出借。   第十条 算力券使用采用“即用即提”方式。租赁方完成算力租赁服务合同的实际应用和结算后,向赋能平台提出兑现申请,提供服务完成及实际应用成效说明、兑现承诺书等资料,算力券有效期内的多笔算力交易可分批次或集中提交申请补贴。   第十一条 算力券兑现采用“集中兑现”方式,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核:   (一)初审:赋能平台负责每季度对有效期内的算力券兑现申请组织初审,审核服务合同、发票、服务完成及实际应用成效说明等有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求对应单位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   (二)复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组织开展复审工作,重点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业务相关性(是否用于人工智能研发/训练/推理)进行审核和核查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使用证明等关键材料。   (三)综合评议与拟定方案:根据审核情况,结合年度预算额度,拟定补贴支持单位名单及补贴金额建议方案。   (四)公示:将拟补贴名单及金额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官网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审批与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租赁方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工智能产业办公室建立市主管部门、赋能平台、租赁方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解决算力租赁、补贴申请、平台运营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租赁方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赋能平台应当对租赁方的算力资源使用情况实施过程管理,定期核查租赁方的使用进度、使用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本细则规定,租赁方应向赋能平台提供使用证明、进度报告等材料。   对于核查中发现租赁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算力资源等情形的,赋能平台应当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报告,并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收回算力券及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对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算力券补贴资金的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二)取消其3年内申报本市人工智能相关财政补贴的资格。   (三)将其失信信息提交信用中山公示。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协助造假的平台方,取消其认定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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