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范围 大名县主城区东至园东街(含)、西至平安街(含)、南至阳平路(含)、北至魏州路(含)范围内的所有道路、人行道及公共区域。 二、禁止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主城区人行道(依法施划停车泊位除外)、广场、绿地、绿化带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不得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堆放物品、长期停放“僵尸车” 。 (二)严禁机动车占压盲道、停放在绿化带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运行、停车不入位、不按规定朝向停放及乱停乱放影响行人通行等行为。 三、处罚依据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予以处罚;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3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大名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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