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市县中心、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文件,现就我省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其家庭在本省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的,在本省购买二手住房(不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所购房产为家庭省内首套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二)所购房产已办理住房贷款且该笔贷款已放款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三)所购房产为家庭省内非首套住房且该套房产无住房贷款的,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一年内申请办理。 二、办理渠道 缴存人可登录“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住房贷款等信息或购房行为存疑的,缴存人需配合核查。 三、相关要求 缴存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我局有权责令其全额退回违规提取款项。逾期不退款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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