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红黄牌及停赛 一、在湘女超联赛常规赛中,同一名球员被出示黄牌累计 3 次,自动停赛 1 场;同一名球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自动停赛 1 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处停赛 2 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处停赛 4 场,以此类推,加倍停赛。 同一场比赛中同一名球员被判罚两张黄牌,按照一张红牌计算,黄牌不累计。如被判罚一张黄牌,一张红牌,均累计。 二、比赛中被出示红牌的球员和官员必须返回更衣室,不得再次进入比赛场地和技术区,不得进入看台。 三、如有轮空、补赛或比赛场次日期调整,自动停赛按时间顺序进行。如湖南省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针对相关情况做出加重或减轻处罚的决定,以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为准。 第十九条 纪律处罚 一、湘女超联赛中违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联赛纪律委员会根据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报告或其他视频材料等进行处理。 二、如果联赛组委会认为存在违规行为,则有权在无比赛监督、裁判员报告时启动调查程序。 第二十条 球员或官员使用暴力 在赛区,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更衣室、训练场地和下榻酒店,被裁判员或比赛监督报告的任何球员或官员的违反纪律行为和暴力行为,将由联赛纪律委员会依照相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处理: 一、场上球员动手打架,直接取消参赛资格;场下球员参与打架,直接取消参赛资格,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殴打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至少停赛 1 年,直至终身禁赛。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于严重违反本比赛规定的个人及参赛单位,组委会有权禁止其参加今后 1-3 年内由本组委会主办的任何比赛直至终身禁赛。 第二十一条 诉讼仲裁 一、禁止参赛球队及其所属会员协会及其球员或官员将争端提交当地法庭,但可以按照适当程序提交湖南省足球协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对于涉及湖南省足球协会、参赛球队、湖南省足球协会会员协会、联赛、参赛球队球员、官员的湘女超联赛相关纠纷,应迅速在第一时间协商处理。 三、如果上述申诉手段均已动用且问题未得到解决,或者有可能提出正式申诉成为湘女超联赛诉讼案件,则由赛事组委会负责牵头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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