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疗待遇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次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在社区医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学校已定点的医务室就医, 医保基金支付 60%,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 65%;在三级医院(如第一医院)就医, 医保基金支付 30%;在其他医院(如第九医院)就医,医保基金支付45%; 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 5000 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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