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1)在本市市区购买过经适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2)已承租公租房、人才房等公有住房的。
(3)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享受过拆迁安置补偿、人才购房补贴的。
(4)在本市范围内签订购房合同并经网签备案的所有类型房产的。
(5)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有房产转移的。
(6)在本市市区有房屋登记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未满3年的。
(7)其他实际取得事实住房的。
2.申请家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原廉租住房在保对象原有房产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含)平方米的;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市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
(3)非本市市区户籍的在户籍地县(市)区有房产的;
(4)作为共同申请人(子女)与父母购买过经适房已全额补差且组建新家庭(或单身人员年满28周岁)的;
(5)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住房困难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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