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1.本市户籍和全日制学籍人员
( 1 )6 周岁以下婴幼儿( 以下简称 “婴幼儿”);
( 2)本市范围内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 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
( 3)6 周岁(含)以上 18 周岁(含)以下未在本市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 以下简称“其他未成年人” );
( 4)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籍本专科学生、全日制学籍研究生( 以下简称 “大学生” );
( 5)18 周岁以上的成年居民( 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
2.持居住证参保人员
( 1 )非本市户籍人员。 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其中非本市户籍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本市有效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也可由父母一方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和户口本参加居民医保。
( 2)港澳台人员。在本市居住但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持本市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其中港澳台学龄前儿童也可由父母一方持本市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关系证明材料参加居民医保。

( 3)外国人。在本市居住但未就业的外国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参加居民医保。
上述各类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时,不能重复参保。
责任声明:凡注明“来源:成都号”的文章均由成都号整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如本网内容涉及版权、隐私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及时在线反馈给成都号,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
了解更多成都本地办事、民生热点,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成都号
鸿海便民服务